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北京丽足堂美容美体中心等17户企业的听证公告
当事人:北京丽足堂美容美体中心等17户企业(名单附后)
本局立案调查的北京丽足堂美容美体中心等17户企业(名单附后)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本局已经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本局拟对北京丽足堂美容美体中心等17户企业(名单附后)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公告如下:
北京丽足堂美容美体中心等17户企业(名单附后)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拟对北京丽足堂美容美体中心等17户企业(名单附后)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北京丽足堂美容美体中心等17户企业(名单附后)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现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要求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你(单位)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福海、张志远 电话: 010-69041648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