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限期主张权利公告京大城管限期主张公告字﹝2019﹞1400021号

2019-11-15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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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兴海园小区4号楼3单元602室顶部的面积为18平方米的彩钢结构房屋壹处,经向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协查,该建筑物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手续,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属于违法建设。

  请上述建筑物的搭建人、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0 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相关审批文件等材料到本行政机关主张权利,接受调查。相对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均加盖单位公章),被委托人身份证明(身份证)等证明材料接受调查。

  逾期无人主张权利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依法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地  址: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红星法庭东侧院内

  联系人: 王 平

  电  话:010-69277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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